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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及与信用证有关纠纷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2-08-28   浏览次数:7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信用证纠纷:(1)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2.与信用证相关纠纷:(1)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2)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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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纠纷:

(1)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2.与信用证相关纠纷:

(1)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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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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