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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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与有关的货物买卖合同、开证申请合同、委托开立信用证合同、为开证申请提供的担保合同等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1)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2)只有在出现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才作为一个例外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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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1.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有信用证欺诈情形除外。
【解读】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与有关的货物买卖合同、开证申请合同、委托开立信用证合同、为开证申请提供的担保合同等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1)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2)只有在出现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才作为一个例外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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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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