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
更新时间:2022-08-28 浏览次数:4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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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4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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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1)受益人伪造单据;
(2)收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1)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2)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1)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2)受益人和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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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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