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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用证付款有关保证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2-08-28   浏览次数:4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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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用证付款有关保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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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点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1)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

(1)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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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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