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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282执异56号

更新时间:2022-09-11   浏览次数:8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282执异56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润扬公司系有限合伙企业星皓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在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史××申请追加润扬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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