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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49号

更新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8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49号
【裁判摘要】关于香山公司是否本案上诉人问题。香山公司通过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陈××提起本案上诉,后又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加盖香山公司公章的《关于请求纠正上诉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故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获悉陈××在提起本案上诉前被香山公司唯一股东南亚公司免除了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主张陈××已无权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但是香山公司至今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信达公司福建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香山公司没有提起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此外,香山公司作为本案的主债务人,陈××代表香山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并不损害香山公司及其股东南亚公司的利益。故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院对香山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人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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