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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1-10-30   浏览次数:4585 次 标签: D1091 【离婚损害赔偿】

文章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1.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注解】(1)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回目录

1.必须是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2.同居关系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5种严重过错行为 回目录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提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不得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回目录

只能是没有5种法定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即无过错方):

1.责任主体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权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以导致离婚为条件 回目录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具有5种严重过错行为的配偶提起。

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向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提起。

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只是目前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卡得紧。

④《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⑤目前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协议不予处理: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内签订的,约定夫妻之间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者支付损害赔偿的协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罗甲与周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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