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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

更新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7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
【裁判摘要】《结算书》“应扣款金额”中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应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书》第五项“应扣款金额”中虽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但该备注内容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亦可以进一步说明双方如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便会进行明确备注(而实际双方并未备注)。咸恒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的结算数额低于葛洲坝公司与中广核公司的结算数额并不违反常理,此现象并不足以证明咸恒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签订的《结算书》存在问题。咸恒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完成了《结算书》以外的工程量。故原审将《结算书》认定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咸恒公司认为其在《结算书》之外,另完成了其他工程量,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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