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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复65号

更新时间:2023-09-12   浏览次数:11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复65号
【裁判摘要】在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指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湘电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文书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案中,根据临武县法院查明的事实,湘电公司并未直接向工业公司支付判决的工程款,而是向工业公司提供了一张案外人1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该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案外人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其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8日,工业公司拒不接受该汇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工业公司未接受该汇票,且目前湘电公司的给付义务确未履行完毕。据此,工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临武县法院作出(2020)湘1025执746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湘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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