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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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名;
2.交付票据:是指基于出票人自己的意思将票据转移为他人占有的事实。
【解读】出票=签发票据+交付票据。
出票行为有效条件:出票人与付款人存在资金关系 回目录
1.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出票效力 回目录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1)担保承兑:是指汇票在到期日前未获得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在做成拒绝承兑证书后向出票人行使追诉权,请求偿还票据款项;
(2)担保付款:是指票据到期不能够得到付款时,出票人应该负责偿还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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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票据法》
第二十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情形】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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