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文章摘要:
2.《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目录】本票出票人资格;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本票无效);本票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见票效力;本票付款期限;逾期提示见票法律后果;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准用规定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
【解读】(1)我国法律规定只允许银行本票的使用,而排除了商业本票的使用;(2)商业本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签发的本票。
本票特点 回目录
1.本票是票据一种,具有票据的一般性能;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票据;
3.本票的基本关系人只有出票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资格 回目录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1.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要求现实的资金);
2.保证支付本票。
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本票无效) 回目录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注解】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回目录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1.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效力 回目录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付款期限 回目录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逾期提示见票法律后果 回目录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 权。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准用规定 回目录
1.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2.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注解】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本票和支票的准用不包括承兑(承兑实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远期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票据法》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出票人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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