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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9-08-03   浏览次数:23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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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以及对这些犯罪如何处罚,应当在行为之前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罪刑擅断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 回目录

    一、早期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1,三权分立理论要求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必须分开,掌握在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

    A.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律;

    B.司法机关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决;

    C.行政机关则执行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最后裁决。

    2.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趋利避害本性为前提,认为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法律后果,使人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不可能大于犯罪后受刑罚处罚的痛苦,从而在心理上遏制自己实施犯罪的欲望。

    二、当今罪刑法定原则其思想渊源主要是民主主义与人权尊重主义:

    1.民主主义认为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之处以怎样刑罚,只能经由国民选举所组成的立法机关来制定;

    2.人权保障主义认为确保国民预测可能性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蕴含于人权保障主义中。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回目录

    1.犯罪(行为)法定化;

    2.刑罚法定化。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从属性原则 回目录

    一、禁止类推原则:禁止类推原则是指不得以类推形式法外定罪处罚(包括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实际上是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1.禁止类推解释(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允许使用);

    2.禁止司法类推(即类推适用)。

   【提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应当以是否超出法条文义可能性的范围以及背离一般人之预测可能性为基准,但实际上均无法构成明确的判断标准。区别因素包括:

    ①行为值得刑罚科处的必要性大小;

    ②离概念核心含义距离的远近;

    ③被一般人接受的程度;

    ④合宪性考虑;

    ⑤与刑法其他条文或整体相协调;

    ⑥语言的发展趋势。

    二、禁止事后法原则:

   (一)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二)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以下五种情形被认为不利于被告人):

    1.创设新罪名;

    2.加重既有罪名;

    3.对既有犯罪施加更加严厉的惩罚:

    A.直接提高法定刑;

    B.规定构成从重情节;

    C.规定构成加重情节;

    D.限制适用有利的刑罚执行方式。

    4.出于入罪目的而改变证明规则;

    5.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入罪的可能性。

   【提示】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于有权(立法、司法)解释: 

    ①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其所解释的法律相同。

    ②有权解释出现变更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A.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可以认定为旧的正式解释导致行为人误解刑法,应根据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救济,即由于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排除其有责性,不以犯罪论处;

    B.旧的正式解释将某种行为解释为犯罪,但新的正式解释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禁止不定刑:

    1.禁止绝对不定刑;

    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四、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五、明确性原则:

    1.构成要件的明确:是指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避免使用可以弹性扩张而具有伸缩性或者模糊不清的不明确概念或者用词;

    2.法律效果的明确:是指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必须力求明确,主要体现在不允许适用绝对不确定型(完全不规定刑罚种类与范围;虽规定刑罚的种类但未规定刑期范围)。

    六、法律专属性原则:法律专属性原则(法律主义、制定法主义、成文法主义)是指犯罪及其后果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成文的法律(狭义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在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定罪量刑。

    1.习惯法不是刑法的渊源,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A.对于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含义,有时需要借助习惯才能进行解释;

    B.习惯可能影响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判断(一般只允许用来出罪或者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而不能作为入罪或者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不是刑法的渊源,但对于刑法中不少犯罪(主要是法定犯、行政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与行为的违法性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3.判例不是罪刑规范的来源与存在形式,但对于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回目录

    1.积极层面:只有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法定罪处刑。

    A.不能理解为只要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定罪处罚;

    B.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情况下,对于某一行为是否一定要以犯罪论处,通说倾向于否定回答(罪刑法定原则不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根据刑法谦抑性而出罪)。

    2.消极层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刑法定原则核心涵义: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使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法是事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A.行为规范:刑法是一定社会中允许/禁止公民实施特定行为规则;

    B.裁判规范:刑法是司法机关用于惩罚犯罪的专门规则。

    ②罪刑法定原则含义:

    A.不溯及既往;

    B.取消类推;

    C.罪罚有据;

    D.司法准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E.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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