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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25民终1185号

更新时间:2022-10-07   浏览次数:8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25民终1185号
【裁判摘要】关于票据追索权是否超除斥期问题。根据庭审已查明事实,重汽公司以大唐锡林公司及诺普信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之后,重汽公司又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票据前手的背书人康宁公司、金燕公司、鑫昊公司为共同被告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依照《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由此可见,重汽公司向诺普信公司、康宁公司、金燕公司及鑫昊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尚未超过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且在一审中诺普信等四公司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也未能举出新的已超时效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诺普信等四公司的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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