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票据,实为贴现,应为无效——一方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对方票据所有权,属名为借款实为票据贴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6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一方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对方票据所有权,属名为借款实为票据贴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重庆三中院(2016)渝03民终2169号《未经批准办理票据贴现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