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原则
更新时间:2019-08-03 浏览次数:19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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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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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 回目录
1.无罪不罚,有罪当罚;
2.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3.罪当其罚,罚当其罪。
刑罚轻重构成要件:刑罚轻重与罪、责相适应 回目录
1.罪(客观罪行):指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性。
2.责(主观罪过):指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表现。
刑罚尺度构成要件 回目录
1.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指客观行为的侵犯性和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
2.人身危险性:指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
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内容 回目录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A.客观行为的侵害性;
B.主观意思的罪过性。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适用规则 回目录
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2.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3.数罪并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罪刑均衡中的罪是指已然之罪(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为主、未然之罪(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为辅的罪的统一体。
②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应当理解为刑罚与已然犯罪的性质及其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一般预防的需要相适应为内容的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