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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行申244号

更新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7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行申244号
【裁判摘要】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所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用地许可证应予撤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文检)字(2010)×××号鉴定书及检察机关对裴××所作的笔录可证实,乾坤公司委托办理人裴××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所获得桦政土发(200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黑桦国土资监字(2008)第××号用地许可证。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桦国土处决字(2018)第1号处理决定,撤销桦政土发(2008)1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黑桦国土资监字(2008)第010号用地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佳自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桦国土处决字(2018)第1号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乾坤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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