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

更新时间:2023-10-05   浏览次数:4969 次 标签: 连带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涉他性

文章摘要:

(1)连带性是指基于连带关系,对于连带之债的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文章摘要2:

【注解1】诉讼时效已完成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具有涉他性,不能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本人以明示方式或者约定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否则将损害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478号
【注解2】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连带性是指基于连带关系,对于连带之债的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2.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

连带之债 回目录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各债权人得请求为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为全部给付义务之义务,惟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之债权债务关系。

1.连带债权:连带债权(能动的连带)是指多数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得各自或者共同请求全部、部分给付。

(1)设定目的: 

A.基于效率原则,保障债权快捷实现; 

B.基于公平原则,各连带债权人间分享权利。 

(2)特征: 

A.债权人一方为2人以上; 

B.数个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共同的目的(目的同一而非给付的内容同一),即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的全部、部分给付,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发生该部分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C.连带债权为数个独立债权(复数债权); 

D.连带债权具有外部连带性(任一连带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内部分享性。 

2.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受动的连带)指数人负同一债务,每一债务人均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有全部给付责任的债务。 

(1)设立目的: 

A.全面、快捷保障债权的实现; 

B.平衡保护权利人与义务人权利。 

(2)特征: 

A.债务人为2人以上; 

B.数个独立债务(复数债务); 

C.数个债务具有同一目的(使同一债权获得满足目的); 

D.外部连带性、内部分担性。 

3.连带债务与不可分债务关系:连带债务具有可分性;不可分之债不可分割,只能要求全部给付。 

(1)共同点:

A.债务人都为多数;

B.都是复数债务;

C.都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同时、先后请求全部给付;

D.都有内部分担和求偿关系。

(2)区别: 

A.两者成立方式不同:连带债务须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示约定才能成立;不可分债务多因当事人的约定成立,但其并不以当事人明示约定为必要成立要件。 

B.两者给付内容不同:连带债务的给付的内容一般为可分债务;不可分债务的给付内容为不可分债务。 

C.两者请求给付方式不同: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也可以请求部分给付;不可分债务中债权人只能请求一次全部给付。 

4.连带债务的求偿权:分别有不当得利说、分担说、公平原则说、互相担保说、当然存在说、主观共同关系说等,应综合采纳公平原则说和分担说。 

5.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全体债务人即免其责的债务。 

(1)特征: 

A.债务人为2人以上(两个以上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 

B.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C.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共同点: 

A.债务人都为2人以上; 

B.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同一; 

C.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一债务人的全部给付而免除。 

(3)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本质区别:

A.两者设立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意在于规定各债务人基于自我责任应承担债务的基础上,为避免债权人对同一损害受领多重给付,而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利益平衡。 

B.发生原因不同:连带债务各债务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发生原因各不相同。 

C.是否具有共同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目的;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

D.多数债务人之间是否享有求偿权的规定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间不存在债务份额的分担,非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后享有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 回目录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连带债务”是指居于同一债务层次的连带债务:

(1)或者同为主债务或者同为从债务;

(2)非分别为主债务或者从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不要求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

【注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的连带债务是指处于同一债务层次的连带债务,承担该连带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同为主债务人或者同为从债务人而非处于不同债务层次的“连带债务人”(如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1)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主要在于债务的外部同一性和内部的求偿性,如果不具备该特征则不能认定连带债务中一人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2)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不属于《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但对连带保证债务(不包括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对主债务具有中断效力(根据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权利人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可以推出主债务主张债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上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A.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B.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对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具有涉他性的规定,对于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并不适用。”

②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主债务:《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③向一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等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④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A.应推定担保人知道催收事实、该催收通知书已送达保证人,对保证人也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适用前提是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⑤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也应具有涉他性。 

⑥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解读】

①在共同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一个共同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

②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基于公平原则,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承担的份额,而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③保证期间消灭效力对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具有涉他性,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更具有涉他性。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

【提示1】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提示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裁判规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66号

【提示】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天津办事处向保证人之一的油脂公司经营部催收债务,不仅中断了油脂公司经营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粮油集团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信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 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该起诉行为也表明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粮油集团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到粮油集团、粮油集团应予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对已明确具体数额的债权,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还款行为,应认定为对整个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规则】承诺人因债务的加入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债务加入人。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公益事业工程所需款项属地方财政预算列支款项,受托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工程的事业单位向银行借款,地方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并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具还款计划,应依约履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单位印章的,表明对该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认可,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依法应予保护。

·青岛农冠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9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该条规定主要在于明确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的问题,而并非指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能中断。本案中,债权人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或刊发公告的方式连续不断地向农冠公司催收债权,故本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解读1】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

【解读2】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起算、中止、中断上彼此独立没有任何关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672号

【裁判摘要】权利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的,对主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均与债务人关系密切,当债权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时,视同其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该行为除对保证人发生保证合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外,同时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农行新郑支行于2007年3月12日、2009年2月23日、2011年2月14日采用公证方式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大河公司进行催收的行为,可以认定主债务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3、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仍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352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一人主张权利虽具有的保证期间作用消灭和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同样发生效力。如若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期间继续计算,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他承担责任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将无法向其追偿,这显然不符合连带共同保证制度的立法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也表明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32号

【摘要】递交起诉状时间而非立案时间为主张权利时间——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并不等同于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间,根据一审卷宗中送达回证显示,新沂农商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大地粮油公司、岳××、刘××、陈××、赵×1、赵×2、顾×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在后,但不能以此否定新沂农商行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事实。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书面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送达回证载明的日期便可推定出新沂农商行提交起诉状的时间,无需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时集粮库、刘××、陈××、顾×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审认定新沂农商行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478号

【裁判摘要】康××1、康××2都曾在易县信用社提交的电话录音中明确表示愿意还款。两人虽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推翻录音内容。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案涉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康××2对鑫辰选铁厂不能偿还的债务与康××1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注解】诉讼时效已完成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能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人——二审判决引用《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认为对于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效力的事实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裁判摘要】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该权利不能由他人代为处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案中,罗××2014年1月6日明确表达了还款的意愿,该意思表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罗××与周××系连带债务人,罗××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周××,二审法院判决周××与罗××一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