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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执复40号

更新时间:2022-10-23   浏览次数:7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执复40号
【裁判摘要】“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经拍卖、变卖后仍不能成交的被执行财产,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本案中,北京四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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