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资金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答复
更新时间:2016-02-14 浏览次数:41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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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资金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答复(2006年9月12日 [2005]执他字第32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资金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答复
2006年9月12日 [2005]执他字第3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06]3号、4号、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我院有关庭室意见,现答复如下:
由于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赣州农信社)、赣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赣州商行)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西宁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投)对昆仑证券增资扩股之前,因此赣州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赣州中院)直接追加西钢集团和青海创投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此外,在我院[2005]497号明传通知对涉昆仑证券案件实行“三暂缓”的情况下,如果只对赣州农信社和赣州商行与西钢集团和青海创投案强制执行,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赣州中院执行西钢集团和青海创投违反了我院上述明传通知精神。
请你院监督纠正赣州中院的执行错误,并将处理结果于10月底前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