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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民终1466号

更新时间:2022-10-30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民终1466号
【裁判摘要】一、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福建世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2017)闽09破申1号民事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按照通知书要求,解除了对涉案账户存款的冻结,但并未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二、(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已将(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变更为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作为本案被告参与涉及(2014)济中法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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