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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初2018号

更新时间:2022-10-30   浏览次数:21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初2018号
【裁判摘要1】福建世德公司是否因福建中信担保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失去诉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是否受理,应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讼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福建世德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福建世德公司对于案涉权益具备诉的利益,对其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破产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对债权人债权优先性的实体确定,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破产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因此,本院应当对福建世德公司是否对涉案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摘要2】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能否作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7777号和5937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共计75710046.71元,并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扣划该两个账号存款7595万元。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蕉城区人民法院、柘荣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确认建行蕉城支行、建行东侨支行、建行柘荣支行对福建中信担保公司在建行蕉城支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在相应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判决,系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福建中信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建行蕉城支行、东侨支行、柘荣支行如对本院冻结保证金账户资金有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福建世德公司依据另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主张享有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3】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案件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恶意串通的故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福建世德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知道5937号和7777号保证金账户在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前没有设立质押担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福建中信担保公司有恶意串通行为。故,山钢集团板材公司关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建行宁德分行及蕉城支行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是否侵犯了山钢集团板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其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山钢集团板材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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