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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646号

更新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7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646号
【裁判摘要】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税费负担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林××所应当负担的税费由宏利达公司负担。宏利达公司认为该条款无效。本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纳税义务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负担本应由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款。该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实质是约定由他人承担支付相当款额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税费负担条款合法有效并判决由宏利达公司依约定支付林××已付的相当税款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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