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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事审判理念,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3年9月17日)

更新时间:2014-10-03   浏览次数:42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深化商事审判理念探索商事审判规律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

文章摘要2:

深化商事审判理念探索商事审判规律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探索商事审判规律,总结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完善商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增强商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能力,努力开创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在江西南昌召开了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前对做好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求,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作了《深化商事理念,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工作报告。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部署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精神,按照周强院长对商事审判工作的要求,认真总结2010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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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坚持立足审判,公正司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积极应对,勇于担当;坚持严格管理,提高素质,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次会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召开的。 

  周强院长指出,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目标。商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商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商事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要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商事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为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水平、维护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三年来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成功经验,分析了当前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做好商事审判工作,并指出了当前商事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三年来商事审判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一)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地妥善审理了一大批商事案件。(二)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三)完善交易规则,着力统一法律适用和商事裁判标准。(四)改革工作机制,不断促进商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奚晓明指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宏观经济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主要有:坚持立足审判,公正司法,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积极应对,勇于担当,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性、地区性经济金融风险;坚持严格管理,提高素质,不断提高商事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当前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勾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也为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调整将由行政机关的事前管制,转移到市场主体自主调节、司法审判事后救济的轨道上来。同时,改革是深层次的利益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博弈也将以商事诉讼的方式进入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慎处理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分配,加强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司法应对问题的研究预判,密切关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基本面向好,但在实体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要紧紧围绕调结构、促改革、稳增长的要求,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依法审理股权转让、公司诉讼、破产重整等商事案件,促进产能过剩的化解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整合,实现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通过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新类型担保等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过依法稳妥审理金融借款、票据等传统银行类金融案件和信托、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类金融案件,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通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参与竞争的机会,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第三,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法治方式服务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是深入理解司法公正目标的内涵和要求,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处理好个案公正和秩序公正的关系,坚持秩序公正优先,兼顾个案公正;处理好结果公正和机会公正的关系,坚持机会公正优先,兼顾结果公正;处理好市场自治和司法干预的关系,以市场自治为原则,以公权力的适当干预为补充和例外。二是按照利益衡平原则公正分配权利义务。商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在个体利益冲突中,应当优先寻找共同利益,尽可能实现冲突各方的最大利益。在利益总量确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以最小限度的利益牺牲,满足最大限度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等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中,要优先保护团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兼顾个体利益、地方利益。三是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公正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诚信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守法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切实维护和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四是树立底线意识,明晰司法服务的边界和限度。商事案件的审理、调解不能违背司法中立性的要求。商事审判服务经济发展,主要通过依法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来实现,要坚持以依法裁判的方式化解商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商事审判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在价值追求上,民事审判侧重于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商事审判则侧重于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系以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为目的。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方面,民事审判侧重于公平优先,商事审判强调二者并重,有时更侧重于效率优先。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事理念在商事单行法中有较为清晰的体现,但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领域,“民”与“商”的差异在体现并不明显。因而,在司法实践领域更有进一步区分的必要。具体而言,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主体的交易能力与司法介入的着力点不同;二是对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不同;三是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四是损失补偿的内容与范围不同;五是判决与调解的功能作用不同。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结合商事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商事审判理念的深化和对商事审判规律的认知。 

  (三)按照“三化”要求,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作风建设。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商事审判法官要重视民商法理论素养的提升,熟练掌握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等裁判方法,提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准确理解法律本意的能力、运用商事审判理念指导个案裁判的能力和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综合调研能力、舆情应对能力和运用司法政策服务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能力。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商事法官要严格自律,确保在各种诱惑面前把好理智关、情感关、廉政关,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顶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各级法院要充分考虑到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和商事审判队伍的专业特点,在支持商事审判业务骨干成长、走出去的同时,注意保持商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保障和促进商事审判工作和商事审判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和担保权利并存两方面的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到问题在所难免。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避免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

     1.就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三)关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1.关于适用条件。从严掌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应当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所规定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2.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3.关于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与横向否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分,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和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公司债权人要求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别被称为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和横向否认。严格地说,这两种情况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对此问题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进一步研究总结。 

  (四)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对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定,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可以将破产案件分为不同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一些地方法院的实践表明,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 

三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就如何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当前商事审判中涉及的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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