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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505号

更新时间:2022-12-03   浏览次数:9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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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505号
【裁判摘要】只有被保全财产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时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为隋××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对于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对被保全财产提出的异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该条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不服的,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的财产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宏业达公司名下包括鼎盛大厦1-924、1-925、1-926号三套房屋在内的财产,属于冀××与宏业达公司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另外,隋××虽已经向宏业达公司交付了鼎盛大厦1-924、1-925、1-926号三套房屋的房款,但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24号生效判决虽然认定隋××与宏业达公司签订的鼎盛大厦1-924、1-925、1-926号三套房屋的《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订购协议》合法有效,但并未支持隋××要求宏业达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隋××不是鼎盛大厦1-924、1-925、1-926号三套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冀××的申请依法对鼎盛大厦1-924、1-925、1-926号三套房屋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隋××提出的请求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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