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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301号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10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运城中院是否为案涉股权首先冻结法院,能否对案涉股权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问题。《规范与协助执行通知》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协助通知书而协助通知书对冻结期限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运城中院对案涉股权的冻结期限应以在工商登记部门的公示为准。故山西高院认为运城中院系案涉股权的首先冻结法院、有权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李五峰关于运城中院非案涉股权的首先冻结法院、无权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的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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