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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90号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11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用地单位合法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能够对不动产的权属起到证明作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即自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完整内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时,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本案中,广州市国土局于1993年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1993]第476号),确定案涉用地单位为三建房产分公司。三辉公司主张该《建设用地批准书》非不动产登记薄,也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案涉地块的产权人为三建房产分公司。本院认为,从该《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注意事项记载的“一、本批准书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三、建设项目竣工时,土地管理部门以本批准书为依据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范围和面积,核定无误后,收回批准书。同时换发土地使用证。用地期限已到,建设项目尚未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等内容可见,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用地单位合法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能够对不动产的权属起到证明作用。本案中,案涉批准书上也载明三建房产分公司已就案涉土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原判决以此认定三建房产分公司为案涉土地的合法产权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广州市国土局曾于2001年1月发出《关于建设用地批文延期及更改建设用地单位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2001]20号),同意将案涉土地建设单位改为三辉公司,要求三辉公司接文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事实上,三辉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因此,三辉公司虽然曾经获得有关国土和规划行政部门函复同意变更其为案涉土地的用地单位,但本案未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已由三建房产分公司变更为三辉公司。本案一审期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复函,已明确案涉地块不再涉及以协议方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即三辉公司日后已经不可能再以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协议方式取得案涉地块的使用。综上,三辉公司有关其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并能够排除对案涉土地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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