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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223号

更新时间:2022-12-17   浏览次数:9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抵押权登记未涂销不影响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应认定存在过错——关于巢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抵押的他项权利至今未涂销,存在非因巢棚公司原因而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的事实。巢棚公司与龙谷公司、龙谷物业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第九条第2项约定“如甲方(龙谷物业公司)在2012年末前没有解除该房屋的他项权利视为违约,甲方赔偿丙方(巢棚公司)五万元”,可见,在该抵债协议签订时,巢棚公司已知晓抵债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负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针对讼争房屋的他项权利的存续期间为2009年3月22日至2011年3月21日,该他项权登记虽未涂销,但主张权利的期限已过,原审证据证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与龙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于2011年消灭,故该抵押权亦已消灭。且涉案1923平方米房屋在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没有被查封,此间不存在权利负担,巢棚公司足以在此期间督促龙谷公司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巢棚公司没有及时督促办理,因此,巢棚公司主张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注解】债权债务消灭且抵押期间经过抵押权即消灭,抵押权登记未涂销不影响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应当认定错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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