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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开发商能否通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房屋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8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能够排除买受人的债权人对房屋预查封;(2)但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恶意串通不正当阻止抵押条件成就无权排除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能够排除买受人的债权人对房屋预查封;(2)但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恶意串通不正当阻止抵押条件成就无权排除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30号

【裁判摘要】 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恶意串通不正当阻止抵押条件成就无权排除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强制执行——第一,根据查明事实,千禧公司与吴××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串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虚假房款收据,并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吴××、余××名下,再由吴××案涉房屋为吴××1等向回商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所获借款交由千禧公司使用。在所获借款无法清偿时,千禧公司又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消除案涉房屋权利负担、阻止办理抵押本登记、排除回商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上述事实有相关买卖、融资、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千禧公司另案起诉状、生效民事判决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第二,回商银行基于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房屋预告登记的信任,与吴××等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回商银行在接受抵押担保、发放贷款过程中有违法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回商银行属善意第三人。第三,千禧公司与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而被确认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基于信赖预告登记公示公信效力而为后续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影响之后回商银行与吴××等人之间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虽非现实的抵押权,但对其后发生的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性,对于回商银行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应予保护。综合考虑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因、回商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失效并不影响在其生效期间公示公信效力等因素,二审判决支持回商银行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千禧公司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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