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7-07-16 浏览次数:24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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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年5月13日 国土函字第7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
文章摘要2: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5月13日 <1991>国土函字第71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威海市土地管理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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