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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7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判断,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关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实体权利存在与否的诉讼。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判断,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王××作为案涉借款关系的债权人,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主张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承担责任,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提出该项诉请的依据尚不充分,故对其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建行临沂铁路支行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借款协议》不成立;判决建行临沂铁路支行对王××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王××承担。
【注解】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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