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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7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不能提出明确修正分配意见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执行法院的《分配意见》在没有明确邵×、刘××两个案件的执行债权总额、已执行及未执行部分债权额的情况下,对执行款的分配,“首先用于支付邵×申请执行一案,剩余款项可用于支付给刘××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款”,事实不清,且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分配原则及顺位不相符合。故三门峡中院应当查明邵×、刘××两个案件的执行债权总额、已执行及未执行部分债权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130万元重新作出财产分配方案。本案中,对于此不明确的《分配意见》,刘××无法提出明确的分配修正意见,其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停止向邵×给付李××缴纳的130万元的执行款”,不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对不符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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