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
更新时间:2023-01-23 浏览次数:7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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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包含记载“质押”字样内容和有效背书两个要件。本案圆融××与浦发××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案涉汇票质押给浦发××,按照票据法有效背书的要求在背书人栏加盖了法人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背书栏内也记载了“背书”字样,并将票据交付给浦发××,双方的行为符合《票据法》关于汇票质押权某成立的构成要件,据此应认定浦发××对案涉票据的质权有效成立。国恒××上诉主张“质押”字样是否系圆融××书写无法确定,但并未就这一主张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且即使“质押”字样非圆融××书写,也不影响票据质权的成立,故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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