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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481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8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违约行为自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不能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争议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以易联公司违约行为一直持续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注解】(1)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发生争议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还是之后)作为适用合同法还是民法典的依据;(2)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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