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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1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10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应积极参加二审诉讼,但在本院已成功向其电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拒不接收本院向其电子送达的开庭传票,且本院按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址,也即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邮递员多次投递,以拒接电话、甚至以“电话拉黑”的方式拒收送达邮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欲拖延诉讼、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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