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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再30号

更新时间:2023-03-02   浏览次数:10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审法院系以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且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刘××起诉,但刘××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确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而是里塘山村小组在抗辩中提出刘××是外嫁女没有分配土地款的资格。因而,本案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在里塘山村小组对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本案是否应驳回刘××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必须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因此,对此类纠纷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如果在此类纠纷中,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法院即应驳回起诉,那将导致此类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将落空。此种理解既与常识相悖,亦与立法原意不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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