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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3-02   浏览次数:8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向分包方付款进度略低于建设单位(业主)向发包方付款进度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当属有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建设单位(业主)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得以履行。当承包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实质系对合同附随义务之违反,分包方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同时,承包方应就自己已经履行积极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之合同附随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系双方合意之结果,虽然合同约定美和公司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美和公司负有积极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之义务以确保其与立瞩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履行。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也已届满,然美和公司作为总包方一直没与业主就整个工程结算,对此美和公司未能提出正当理由,亦未向业主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鉴于美和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业主主张工程款,故美和公司再以此作为拒付全额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实难被法院采纳。综上,立瞩公司要求美和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全部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案号】一审案号:(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46号;二审案号:(2016)沪02民终7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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