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5号
更新时间:2023-03-11 浏览次数:3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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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以流动资产作为保险标的,不意味着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申海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2011年3月份之后进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外财产均不属于本案保险标的不妥,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