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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416 次 标签: 出险通知义务

文章摘要:

设定及时通知义务的目的最核心的是为了及时查勘定损。

文章摘要2:

【注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被保险人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并不当然丧失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也不因此当然免除保险给付责任——关键在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范围是否因被保险人一方未履行出险及时通知义务而无法核定从而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目录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及其后果 回目录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通知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三者中只要任何一者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即可;

(2)通知事项: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标的种类、范围及损失程度等;

(3)通知方式及期限:可以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

(4)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客观/结果标准——根据义务的履行是否导致保险施工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作为标准)。

2.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后果:

(1)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主观要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可轻过失);

B.客观要件——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注解】如果被保险人一方怠于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核赔定损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是由此给保险人查勘定损造成一定困难,从而导致保险人成本费用增加——保险人不能当然免除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费用或者从给付的保险金中直接扣除有关费用。

(2)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注解1】违反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限制:(1)投保人方主观过错程度的限制——仅限于投保人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2)未履行义务客观效果限制——只有未及时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才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人免责范围限制——保险人仅能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可以确定的损失部分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2】及时通知义务豁免: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即使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注解3】保险法关于出险及时通知义务的规范属于相对强制性规范——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违反出险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是对被保险人权利保护的底线),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设定的法律后果不能比保险法规定对被保险人更苛刻,否则将违反相对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设定及时通知义务的目的最核心的是为了及时查勘定损;

(2)及时通知义务的性质为不真正义务(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在相应范围内免除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及其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投保人的及时通知义务问题

  1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要求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无法确定的,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确定外,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确定”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违反合同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未增加保险风险或影响理赔处理,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主张不予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30.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邮商初字第0437号

【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参阅案例9号】

【裁判摘要】

微信勘察定损是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辆保险理赔新模式,即对于仅造成处理损害,损失金额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后,根据保险公司勘察人员的要求,自行拍照并且通过微信传输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远程查勘定损,对保险事故查勘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处于方便快捷理赔的考虑,选择适用微信查勘定损,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取证的方式。

被保险人并非专业的查勘人员,保险公司在适用微信查勘定损时,应当告知注意事项并及时合适微信查勘照片。保险公司在未告知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取证时不得移动车辆,又未及时核实微信查勘照片指出问题的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拍照时自行移动了车辆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对于被告方以原告在拍照时移动了车辆,认为原告方该行为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被告查勘人员并未立即赶到现场,而是通过和原告沟通,采取了由原告自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照片,再进行定损的方式,审理中被告也陈述被告查勘人员未能赶到现场勘查,是查勘人员的疏忽大意,以为是轻微刮擦事故,无关紧要,故被告上述行为应视为认可原告自行拍照取证的方式。至于原告为了拍摄移动了车辆,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并非专业勘查人员,为了照片拍摄的效果,移动车辆符合情理,原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情形。对于被告陈述的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再次复勘时发现原告摆放的现场与原告车辆刮擦痕迹不相一致,本院认为,二次复原时本身就存在误差,从被告提交的照片中也难以辨别现场与原告的车辆刮擦痕迹是否一致,并不能证明复原的现场与第一现场不符,且平安财保公司官方微信账号平安产险上可查询此事故案件状态为核损通过,根据一般理解,应视为被告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对原告车辆损失核定已经通过。综上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对原告车损核定损失为1500元以及原告实际维修车辆亦花费了1500元,减去原告自愿放弃的200元,被告应赔付原告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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