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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退还保费期限

更新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1440 次 标签: 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费 保险金

文章摘要: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目录】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保险法》第47条);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理解与适用1: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费;理解与适用2: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金;理解与适用3:保单现金价值的规范说明;理解与适用4: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理解与适用5:现金价值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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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保险法》第47条) 回目录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 回目录

1.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43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保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注解1】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是这个保险费因为超过了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

【注解2】(1)除另有约定外,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A.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B.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只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合同未约定情况下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C.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是受益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2)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丧失权利时,由其他权利人(即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继承人)享有。

理解与适用1: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费 回目录

根据保险精算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保险人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按照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现值。......保险单现金价值用公式表示为: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从合同法角度看,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返还的保险费,不是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解除或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保险人返还的是现金价值,而不是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与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差距较大,容易引发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一定要注意区分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解除,准确认定保险人应当返还的是保险费还是保险单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50页。

理解与适用2: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金 回目录

现金价值是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或者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时需要向投保人返回的责任准备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现金价值与保险金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但其产生基础、给付条件、给付对象以及计算方法均不一致:(1)现金价值源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多交付的保险费的积累,保险金是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是其收取保险费的对价;(2)现金价值以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或者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保险金则以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条件;(3)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保险金则应支付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4)现金价值是为了保障保险人未来支付保险金的准备金,保险金的数额通常高于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来源于准备金,而准备金在保险原理上是保险人对有效义务的负债,其与未来保险费及利息所得一起,用于支付那些保单项下的未来给付。因此,在死亡险中,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事故发生,现金价值应全部转化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投保人不再享有现金价值。因此,一般而言,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取得现金价值,受益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取得现金价值,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取得现金价值,而受益人可以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这类案件审理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时点判断尤为重要,如解除保险合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取得现金价值,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无权取得现金价值,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50页。

理解与适用3:保单现金价值的规范说明 回目录

《保险法》对于现金价值如何确定没有规定。......鉴于现金价值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由监管机构确定现金价值的计算原理和方法,要求保险人按照其所确定的原理和方法计算保险金,是较为可选的规范途径。现金价值条款不涉及免除保险人责任问题,不属于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对象;......此外,如实践中现金价值确实与保险费存在较大差距,投保人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保险人对现金价值的计算合理性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50页。

理解与适用4: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回目录

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在债权未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能否对投保人的现金价值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实践对此认识不一。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拟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囿于该问题属于程序法上的问题,在实体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不甚妥当,故未能保留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50页。

理解与适用5:现金价值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目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存在的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起草中,曾拟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鉴于该问题属于婚姻法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不甚妥当,故亦未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26-450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七条【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五、人寿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型保险产品,通常存在保险单现金价值,实践中对于保险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存在诸多争议,《解释三》如何规定?

  答: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原因是:第一,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该保险费因超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合同权利、请求保单现金价值权利、保险费返还请求权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第三,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受益第三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基于以上原因,《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亡或疾病而丧失权利的,才能由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享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九、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

  3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32.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33.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87.有关现金价值的问题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现金价值与缴纳保费的差距较大。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拒绝支付保费达一定期限时,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仅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1.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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