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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19号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3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2017)参阅案例2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条款并未对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形式作出限制。被保险人根据其与投保人的约定,实际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其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悉并认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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