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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9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5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港创公司主张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后逃逸不应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经查,涉案保险单所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保险人已使用醒目的黑体字并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港创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其已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据此,可认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向港创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吊销驾驶执照并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依据该法规定将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件列入保险单并经港创公司盖章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单中关于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可免责的条款有效,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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