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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38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4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诉?|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效力等同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调解书故而不可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诉,主要取决于法院是否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如果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则该协议具有与法院作出的行政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没有对和解协议进行过司法确认,则当事人可以就该协议提起诉讼。本案中,《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协议达成后,由甲方申请撤诉,本协议的项下条款,应当载入法院下达的准许撤诉的《行政后生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行初31号行政裁定对《和解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均予以列明,并予以确认。该裁定书明确载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裁定书上述内容表明,《和解协议书》已经过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因此,孝感新宏基公司不能就该协议直接提起诉讼,其可以通过对前案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文章摘要2:

【案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09行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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