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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应否负担诉讼费用?

更新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3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拖欠工程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分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发包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拖欠工程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分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发包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6号

【一审判决】......三、宁国市盛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152209.39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李××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40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638元,由李××负担129127.6元,中鸿建设公司负担192191.4元,盛天置业公司负担322819元;鉴定费65万元,由李锡明负担13万元,中鸿建设公司负担19.5万元,盛天置业公司负担32.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诉讼费负担是否适当的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拖欠工程款的比例及部分支持李××的诉讼请求的情况,确定三方分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盛天置业公司关于不应承担上诉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不承担诉讼费用——对被告黔西能源公司对本案承担责任的金额,本案黄×为929251.54元、另案宋××应得工程款178296.00元、谭××为481059.95元,合计1588607.49元,占比分别为黄×58.50%、宋××11.22%、谭××30.28%,故被告黔西能源公司对本案黄×承担责任的金额为1263926.2元的58.50%即73939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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