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支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可作为被告主体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3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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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可作为被告主体——保险公司四级机构均参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并开具发票的单位作为被告主体,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保险公司四级机构均参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对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投保人主张依《合同法》第41条规定,以收取保险费并开具发票的单位作为被告主体,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见《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
【实务要点】保险公司四级机构均参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对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投保人主张依《合同法》第41条规定,以收取保险费并开具发票的单位作为被告主体,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见《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