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号】一审:(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二审:(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号】一审:(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二审:(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