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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三中民初字11297号;(2017)京民终634号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3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请求补偿款的应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就地上物的拆除达成合意,但未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合同必要之点协商一致的,双方的合同主要义务不能确定,所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4)京三中民初字11297号;(2017)京民终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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