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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8602行初1690号;(2020)苏01行终496号

更新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1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签订协议并履行交房义务,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当行政相对人实现信赖利益的救济渠道存在障碍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得出最优先保护的价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起诉人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说明能够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且该行为与起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存在着可能性的影响,即应当认定起诉人完成了对有具体的事实根据的举证或说明义务。
【案号】一审:(2019)苏8602行初1690号;二审:(2020)苏01行终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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