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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3664号

更新时间:2023-05-01   浏览次数:3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白富美“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商标“白富美BAIFUMEI”系近年流行的网络用语,意指某种类型的女性,并无明显的贬低、丑化该类女性的含义,因此难以认定申请商标文字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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