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4837号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1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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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公告之日作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相应地,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亦应当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公告之后提出。原审判决及被诉通知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