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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7号

更新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6364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新设公司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7号
【提示】债权人有权要求新设公司对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的所有财产是其进行经营活动和对外偿还所有债务的物质基础和一般担保,企业改制不能侵害债权人就企业法人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对于改制企业向新设公司转移债务不予认可的,有权根据企业法人财产的流向要求新设公司在接收改制企业财产的范围内对改制企业的债务与改制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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